服务对象 | 个人服务、法人服务 |
牵头单位 |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线下跑动次数 | 1(次) |
线下跑一次原因和环节 | 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联办机构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申报须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报须知: 一、 饲养场、养殖小区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七)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八)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九)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十)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十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十二)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十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 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 种畜禽原种场及猪一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许可申请条件 : (一)基础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配备。 1、种畜禽场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场内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5、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 (三)群体规模。 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1、种畜禽原种场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1种猪场(1)原种场:长白或大约克夏基础母猪300头以上,杜洛克猪、培育品种或地方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一级扩繁场:每个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1.2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1.3种羊场 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1.4种禽场 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 1.5种马场 基础母马50匹; 1.6种兔场 基础母兔200只; 1.7种蜂场 西蜂场种王必须是直接从国内、外核心育种场引进,种群规模达到200箱以上,中蜂场必须是建立在该品种的原产地,种群规模达到100箱以上。 1.8其他畜禽另定。 2、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场 2.1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 2.2牛、马: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2.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2.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2.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2.6蜂:基础种蜂60箱以上。 2.7其他畜禽另定。 (四)种畜禽生产和销售。 1、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2、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3、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缘,且系谱清楚。 4、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换证时审查)。 4.1猪年更新率25%以上。 4.2鸡年更新率100%。 4.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
分次办 | 一次办 | |
---|---|---|
60(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24(工作日) |
3(次) | 跑动次数 | 1(次) |
3(个) | 数量环节 | 3(个) |
21(份) | 递交材料 | 14(份) |
事项名称 | 联办机构 | |
1 | 种畜禽原种场及猪一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
2 | 种畜禽原种场及猪一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 |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份数 | 电子份数 | 材料下载 | |
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2 | 1 | —— |
2 |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2 | 1 | —— |
3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1 | —— |
4 | 主要技术人员资质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2 | 1 | —— |
5 | 健康证明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1 | —— |
不收费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大道街道-407号,详细地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7号4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827-7250360 | 监督方式 | 0827-12345 |
暂无备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