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个人服务、法人服务 |
牵头单位 | 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收费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线下跑动次数 | 1(次) |
线下跑一次原因和环节 | 按照《四川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仍需到现场提交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验。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联办机构 |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
申报须知 | 服务对象及适用情形:申请人双方为企业法人,并已完成商品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已备案的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 2、办理登记“商品房分户”事项后,还需进行“核税 ” 事项办理,申报材料详见税务部门“房产交易申报”办事指南。” 3、申请方式:(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扫描件或电子证照等申请材料,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线上审核通过后将申请纸质材料提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核验。 (2)窗口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线下“一件事一次办”综合受理窗口直接递交纸质材料申请登记。 |
分次办 | 一次办 | |
---|---|---|
3(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1(工作日) |
2(次) | 跑动次数 | 1(次) |
5(个) | 数量环节 | 2(个) |
16(份) | 递交材料 | 10(份) |
事项名称 | 联办机构 | |
1 | 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2 | 房产交易申报(市级行使)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份数 | 电子份数 | 材料下载 | |
1 | 面积补差协议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0 | 空白表格 |
2 | 由申请人提供的变更证明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1 | 空白表格 |
3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1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4 | 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1 | 空白表格 |
5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0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4)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 本费10元。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详细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咨询方式 | 0833-2095691; | 监督方式 | 0833-12345;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清单; 4.备案买卖合同; 5.房屋平面图; 6.购房发票; 7.有以下特定情形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由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买卖合同所记载的面积与申请登记的面积有误差时应提交面积补差协议; (3)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由申请人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