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个人服务、法人服务 |
牵头单位 | 平昌县公安局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线下跑动次数 | 1(次) |
线下跑一次原因和环节 | 现场核验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联办机构 | 平昌县公安局 |
申报须知 | 车辆报废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
分次办 | 一次办 | |
---|---|---|
1(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1(工作日) |
1(次) | 跑动次数 | 1(次) |
2(个) | 数量环节 | 2(个) |
12(份) | 递交材料 | 9(份) |
事项名称 | 联办机构 | |
1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平昌县公安局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份数 | 电子份数 | 材料下载 | |
1 | 出境证明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仅限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0 | —— |
2 |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仅限登记被撤销的机动车)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0 | —— |
3 |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0 | —— |
4 |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仅限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 必要 | 其他 | 原件 | 1 | 0 | —— |
5 | 机动车号牌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1 | 0 | —— |
不收费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7组100号车管所办证大厅5-9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827-6237086 | 监督方式 | 0827-12345 |
暂无备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