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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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承诺件
  • 不收费
服务对象 个人服务、法人服务
牵头单位 平昌县公安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线下跑动次数 1(次)
线下跑一次原因和环节 现场核验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联办机构 平昌县公安局
申报须知 车辆报废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本条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分次办 一次办
1(工作日) 办理时间 1(工作日)
1(次) 跑动次数 1(次)
2(个) 数量环节 2(个)
12(份) 递交材料 9(份)
办理流程图
办理事项
事项名称 联办机构
1 机动车注销登记 平昌县公安局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必要性 材料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份数 电子份数 材料下载
1 出境证明或者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仅限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0 ——
2 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仅限登记被撤销的机动车)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0 ——
3 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仅限代理登记的)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0 ——
4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仅限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必要 其他 原件 1 0 ——
5 机动车号牌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1 0 ——
全部展开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
                        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7组100号车管所办证大厅5-9号窗口
                    
服务信息
咨询方式 0827-6237086 监督方式 0827-12345
备注
                        暂无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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